若母亲作出狠心丢弃自己亲生儿女的行为,情节恶劣者,即可被法律视为构成遗弃罪,此时必须要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
受害人长期不予照顾、完全不提供基本生活所需的物质保障,或者是采取驱赶和逼迫的手段令受害人离开家庭,导致其流离失所甚至生存艰难;如是遗弃患有重病或是无法自主行动能力的受害人,使得他们面临身体严重受损或其他严重后果产生的境况,又或者是存在其他类似以上种种情况的,所有这些都可以被归类为“情节恶劣”之列。相对于那些仅仅是为了逃避
抚养义务而行为的母亲来说,她们并没有真实意愿或者放任受害人走向死亡,而是将无法独立生活的受害人送往福利院、医院、警察局等各种社会机构或者是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如广场、火车站等地,希望能得到他人的救助,这种行为一般会以遗弃罪进行定罪
量刑。然而如果一个母亲希望或者放任受害人走向死亡,却拒绝履行基本的抚养义务,最终导致受害人因为缺乏妥善的日常生活护理而死,或者是将本来就生活无法自理的受害人带到荒郊野外、人迹罕至之处抛弃,使得受害人几乎无法得到他人的救援,那么这样的母亲应当以犯有故意杀人罪来进行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
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