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役权与
相邻权之间的显著差异,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两者在法律地位上有所不同,即相邻权并非一种具备独立性的
物权种类,而地役权却是具有充分独立性的物权之一。其二,从两种权利的获取路径来看,相邻权属于法定义务,仅当不动产所有者或占有者凭借其地理位置相邻而按照法律规定获得此项权益;反观地役权,其更多的是经由
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所设定的民事权利。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文规定,凡欲设立地役权者,当事人必须以
书面形式签署相关地役权合约,以便
保证设定行为的合法有效性及明确性。其三,在具体权利内容方面,
相邻关系的一方往往能够享有向相邻方提供方便的最低要求,而地役权的设置初衷并非为了满足拥有不动产能利者在行使其权利时的最低需求,而是试图提升自身的权利使用效率。其四,对于设定与否的依据,相邻关系是根据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必须发生于互相毗连的不动产能利者或合法占有人之间;然而,地役权却并不局限于这一条件,不仅可适用于相邻的两块不动产能利者或合法占有人之间,亦可存在于非相邻的不动产能利者,甚至合法占有人之间。最后,从权利的有偿性和期限限定上看,相邻权通常表现为无偿赠与并没有固定的
有效期;相对来说,地役权则通常需要支付相应的
对价且具有一定的有效期,具体的期限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但不能超过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
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时间限制。《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