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在
离婚过程中对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首先应由婚姻双方
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若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未能达成合意,则有权依法诉诸法律途径寻求裁决。在此过程中,司法机关将依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综合衡量并作出决断。
在此,我们就
抚养权事宜所涉及到的具体情况及详细
法规进行如下阐述:
一、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来说,通常应由其母亲携带
抚养。然而,若母亲存在下述任一行为或状况,亦可不拘泥于此规定,父母双方可另行商议选择父亲作为孩子的主要抚养人:
(1)被诊断患上久治不愈的特定类型传染性疾病或其他
重大疾病,导致孩子无法与其共同生活;
(2)尽管具备抚养能力且未尽到相应法定职责,但父亲坚持要求孩子跟随自己生活;
(3)由于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让孩子继续跟从母亲生活。
二、若子女年满两周岁以上,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都有权提出对其抚养权的主张。在这种情况下,父亲或母亲如有下列行为或状况的,法官将优先考虑这一方:
(1)已经接受了
永久性的绝育手术,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失去了生育能力;
(2)孩子跟随其生活的时间相对较长,迁移他处生活场所可能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显著不良影响;
(3)没有其他未成年子女,而对方却可能已有其他未成年子女;
(4)孩子跟随其生活,对孩子的成长发展有益处,而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是有其他重大因素阻碍孩子身心健康发展,不适宜与子女过共同生活。
三、关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若他们对于跟随父亲或者母亲生活产生歧义,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其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