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保险协议订立之后,作为保险方的义务即已生效,并不能随意解除此份协议,这是出于充分保障投保人权益的考虑,也是全球范围内广泛适用的惯例规则。
然而,若出现如下几种特殊情形,保险方将有权力解除保险合约:
第一,当投保人明知故犯地隐瞒真相,或因疏忽而未履行如实告知的责任,导致保险人无法准确评估风险,进而对是否予以承保或对保费进行调整产生重大影响,此时保险人有权解除
保险合同。
第二,倘若
被保险人或受益者在没有遭遇
保险事故的情况下,编造
虚假索赔申请,向保险人寻求理赔或者支付保险款项,那么,保险人同样具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并且不会退还已经收取的保费。
第三,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蓄意制造保险事故,那么,依照
法规,保险人将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毋须承担任何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四,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未能严格履行他们对保险标的安全所负有的责任,保险人有权利要求增加保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第五,如在
合同有效期间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提升,则被保险人必须依据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此时,保险人同样拥有增收保费或者
解除合同的权利。
最后,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且保险人已经依法履行
赔偿责任后,若在法定期限内,保险人仍可选择解除该合同。《
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