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作为一种登记备案制的
财产权,其
过户变更必须依据相关商业法律的要求完成注册变更程序方可有效实现。因此,在交易双方签订了股权赠送协议之后,如果受让方并没有被正式列入企业章程或股东名册之中,且未经由所在公司登记机构核准,将其记载于相应的公司登记档案之中;那么,这也就意味着相关的股权尚未实质性的转让成功,双方所签署的捐赠协议亦未能依法进行公证。在此情况下,捐赠方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先前的赠送行为。此外,当受让方存在如下几种情况之一时,捐赠方同样具备行使撤销股权赠送的权利:(一)该受让方严重损害了捐赠方的权益,甚至是涉及到捐赠方的
近亲范围;(二)在接受赠送之后,该受让方对赠与方负有
赡养义务但却未能履行;(三)违反了双方在捐赠合同中事先约定的应尽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
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
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
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