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被认为可能引发
借款利息争议的几种情况包括:
1.如果借贷双方在
借款合同中对于利息的偿付方式存在模糊或者未做出明确规定的现象;
2.当约定的利息费用超出了银行同期同类型贷款利息标准时所引起的纷争;
3.双方基于借款行为过程中的沟通及履行等因素而引发的矛盾。
其次,就借款利率而言,它不得超过合同签署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若超过此限制,便被视为
高利贷行径。
所谓“高利贷”,意指利率超出法定最高利率的金融信贷服务,此类行为在法律条文中是明令禁止的,因此不受任何形式的法律保护。
此外,如果借贷双方在
借款协议中对于
逾期利息有特定约定,则应照此执行。
然而,这一约定却不得超过合同签署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如无相应约定或约定内容不足,将依据借款合同实际状况区分两种情形进行处理:
1.倘若在借款合同中对借贷期限内的利率以及逾期利息均无明确规定,那么
债权人则应依据
逾期还款之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
计算利息,并承担逾期还款
违约责任;
2.假如在合同中仅仅规定了借贷期限内的利率,但对于逾期利息却没有涉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在逾期还款且无其他特殊考虑因素的情况下,
借款人应该依照借期内利率向债权人支付占用资金的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
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