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
纠纷解决过程中,当事双方于和谐友好的氛围下达成共识,表示愿意将所有家庭财产转交给他们共同的孩子。这一行为可被理解为夫妻双方出于
离婚之因对
夫妻共有财产进行的处置,实质上是一份具有特定目标的赠与,呈现出浓郁的道义责任色彩,同时也构成了一项具备法定约束力的契约。当二人以
离婚协议的方式正式终止婚姻关系,并且离婚协议中的其余条款皆已得到悉数执行之际,可推定夫妻一方
赠予财产的初衷已经实现,不仅如此,只要赠予行为没有受到欺骗或压迫等不当行为所影响,便不能被随意撤销。因此而言,离婚协议中列明财产归属子女一事,而且婚姻已然解除,此
赠与合同不仅体现了一种道义责任,更具有契约性质,因此任何一方试图索要回财产的做法,皆不得得到法律的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
协议离婚后就
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
欺诈、
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
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