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过程中若未事先拟定利息协议,则在随后的执行过程中不得要求他人支付利息。对于自然人之间签订的
借款合同而言,倘若未对此项款项做出明确规定,则应依据业界定论,此种情况被视为无息。换言之,
借款人无需承担支付利息的法律责任;而对于出借方在此基础上提议支付
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有关法院也将作出拒绝支持的裁决。因此,在制定
借款协议时务必将利息这部分内容明文规定,以避免产生
纠纷。如果在签约时关于利息条款表述含糊,那么针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行为,应根据业内共识将其视为无息。无论何种情况下,借款人都无须承担支付利息的义务,即使出借方提出支付利息的主张,相关法院同样不会予以支持。除了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之外,如借贷双方对利息的规定仍存在模糊之处,且当出借方要求支付利息时,相关法院将会综合考量民间贷款的具体情况,参考交易方式、习惯以及市场报价利率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合理的利息数额。《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
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
当事人不能达成
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