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
诉讼阶段内,若已申请了
取保候审,但之后仍被判定
逮捕,则无法再次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而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如下: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进行取保候审:首先是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单独适用
附加刑的情况;其次是如果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任何危害社会的风险;再者就是,当嫌疑人患有较为严重的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育期间的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母亲,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引发任何
社会危害性;最后一种情况是,若
羁押期限已经达到上限,然而案件还没有结束,这时候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这所有类型的
取保候审程序都将由公安机关进行严格实施与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
证人或者交纳
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