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乃指当夫妇处于离婚过程中,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性地要求双方短暂分离,以确保在权衡利弊之后作出更为理性和慎重的决定,进而决定是否最终解除婚姻关系。根据我国现行
民法典规定,自受理
当事人提出的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自然日之内,任何一方在这段时间内若对于是否同意离婚持有异议,均有权向
婚姻登记机构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然而在冷静期期满之后的第31至60天之间,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
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以请求颁发
离婚证书;如果
逾期未能提交申请,则将被视为已经撤回了原来的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