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为发生时尚未年满18岁的青少年,应给予从宽或减轻的
量刑处理。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条款,凡是已经年满16周岁的个体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对其应有的
刑事责任负责。同样地,对于那些14至16岁年龄段的个体,如果其触碰了故意杀人、严重伤人致死或重伤、强奸、抢夺、贩卖毒品、
纵火以及爆炸等重大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则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对于那些在12到14岁之间涉嫌故意杀人、重手法伤人致使他人致死或严重
伤残,且其行为性质尤其恶劣,并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追诉的个体,也需要承担必要的刑事责任。在此基础上,对于依据上述前三类条款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18岁的青少年,应该从轻或减轻对他们的量刑。《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
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罪,致
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
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