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面作出承诺并不等同于完整的合同,仅仅是缔结合同过程中的某一环节。若是未能经得自身认可,那么对方发出的承诺仅具备口头性质,无法升华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形式。从法律层面来看,单方面所作的承诺可定名为
要约,亦或视为积极确认之生效方式。也正是由于这两者均是合约达成步骤的一部分,任何一方单独存在并不能构成完整的
合同关系。换言之,单方所做出的承诺,可以视作为一种赠与行为,在满足了受赠方未明确表示放弃的前提条件时,该赠与行为即告成立。因此,只有在得到承诺人赞同的情形下,单方面作出的承诺才能生效应。《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
收养、
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