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男女在缔
结婚姻前由男方所支付的
彩礼金额应视作
赠予女方的
个人财产,这部分资产在
离婚时并不涉及
财产分割问题。然而,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内,倘若夫妻双方并无特别约定的话,彩礼也被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且需要通过协商方式来确定其处置方案,若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则需提交至法院由法官进行裁决。在此基础上,如存在下列任一情况者,男方有权在
提出离婚诉讼之时,要求女方返还先前支付的彩礼款:首先,尽管已完成
结婚登记流程但实际并未形成共同生活;其次,若婚前支付彩礼行为导致男方自身经济状况陷入困境,亦可作为返还理由。《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