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
结婚姻之后,倘若夫妻之间的情感纽带已经瓦解,那么夫妇任何时候均有权利向司法机构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人
民法院对于此类
离婚诉求的处理流程,应当首先对事情的原委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法取得成效且确认夫妻双方的确无重新修补关系的可能,则应当批准
离婚。法院在依据法律程序作出判决不许离婚的情况下,如夫妻二人自此之后的再度
分居时间超过一年,其中一方再次以离婚为由
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那么此次
起诉法院应当坚决予以支持,准许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