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房产归属问题,即使
房屋产权登记在某方姓名之下,但是倘若配偶一方向法院提出相关
证据,证实他们在婚前
购房过程中有过共同
出资行为,那么在
离婚进行
财产分割时,这座房屋仍然将视为
不动产登记者的
私人财产,然而尚未偿还完毕的
债务归不动产登记者自行承担,不过,对于配偶一方在此次购房中所付出的首付金额以及已经清偿的房贷部分,理应得到相应的
退款补偿。
(二)当一方在婚前以其
个人财产来支付购房的首付并办理了
按揭贷款手续,房产所有权登记在他本人名字之下,那么可以明确地说,这栋房子属于个人财产,aturing说,按揭贷款也默认属于个人负债。尽管婚后另一半可能会参与到
偿还贷款的工作中,但它不会改变该房子作为个人财产的属性,因此,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应当认为这套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剩余的未偿还贷款也应视为
个人债务,对于已经偿还的贷款部分中,配偶一方所做出的贡献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三)倘若一栋房产的
产权记录在某方名下,但另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当他们在热恋中购买此房屋时,共同实际上成为房产的所有者,并且在购房之初就没有异议,即同意该房产属于双方共有的前提条件下,即使该房产的所有权登记在一人名下,仍应该被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在平均分配财产时应当按照
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进行处理,同时,按揭贷款债务也应视为
共同债务。然而,在共同拥有房产份额时,倘若发现双方对资金出的财力有所差异,婚后确实未曾长期共
同居住或婚姻关系
存续时间为短暂等特别情况,也需要考虑进去,可以在分割房产时,参照当时的
出资比例确定各自的份额,而非对房屋平均分配。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
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