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事诉讼审理期间,如未作出最终判决或裁定之前,原告
当事人可以提出撤回
起诉之申请。此外,如果被告
行政机关已经适当调整其相关
行政行为,并且原告也对此表示同意
撤诉,那么此种情形下,是否准予正式撤诉的决定便由人
民法院裁量。在这过程中,人民法院必须严格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各种证明文件及相关
证据材料,以确保其撤诉请求符合法律程序和裁定条件。假设获得批准,申请人将得以顺利地撤销相关
诉讼;反之,如未能提供合理理由而拒绝出庭应诉或者在庭审中无故离席或退出法庭,均会被视为撤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
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