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设定
借款合同时,涉及到利息部分的条款需明确清晰地写明。
在
民间借贷中,所规定的最高利息限额应严格遵守
合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以内。
若借款合同上未明确写出所产生的利息,那么当出借方要求支付期限内的利息时,此请求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于非自然人之间(如
法人与法人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借贷行为,借贷双方如果未能在合同中详细约定利息事宜,则出借方有权提出相关利息要求。
然而,针对此类情况,法院会根据
民间借贷合同的具体内容、以及当地或
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等多个维度来综合考虑,从而最终确定该笔借款的合理利息。
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并且避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权益,即便借款合同中未订立利息条款,但是
借款人却愿意自行支付利息,或者在超过约定利率的情况下依然自愿支付利息或
违约金,只要这些行为未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同理也不会受到法院的干涉。《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