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
工伤问题而工厂不予负责的情况下,员工有权自主发起
工伤认定程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员工遭受
工伤事故的,企业应当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三十日起,向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
工伤认定申请表;如若企业未按期提交申请,员工则可在工伤事故发生之周年内,通过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
工伤认定申请。经过相关权利机构的认证和认定成功之后,工伤患者即可享有相应的
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
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