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侵害之案例中所涉及损害数额确实定方式如下:一方面,侵犯他人专利权者需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且该
赔偿金额应以权利人因其
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害或
侵权方从其侵权行为中获取的利益为准;另一方面,若权利人或侵权方对于自身的损失或收益无法精确计算,则可参照该
专利授权许可费用的特定倍数进行合理估算。然而,针对那些蓄意侵犯他人专利权并情节恶劣者,依法可在已采用前述方式确定的赔偿金额基础上,进一步增至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再者,倘若权利人、侵权方以及
专利许可使用费仍难以准确界定,人
民法院有权根据专利权的
类别、侵权行为的实质及情节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从而决定是否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
赔偿金。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赔偿金额还必须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活动而付出的合理开支。最后,倘若司法机关在酝酿确定
赔偿数额时,发现涉及侵权行为的账户、资料主要系由侵权方掌控,于是可以责令侵权方披露与其侵权行为相关的账户、资料详情;若是侵权方拒不提供或是提交
虚假信息,司法机关便可结合权利人的主张与
证据材料来认定赔偿数额。《
专利法》第七十一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
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
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