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
犯罪嫌疑人进行
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当这一
期限届满之时,公安机关需作出相应的决策,即向检察机关的
批捕部门提交是否应当对相关人员实施
逮捕的申请,或是决定采取其他
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以替换原有的刑事拘留。
一旦公安机关正式将相关事宜汇报至检察机关的批捕部门,检察官将会拥有七个自然日的期限去做出是否应予以逮捕的决定。
若检察官最终决定实施逮捕,他会立即签发
逮捕令,并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反之,如果检察官认为逮捕并非必要,那么公安机关则需要另作决定,可能会将犯罪嫌疑人间接改变其强制措施,转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因此,刑事拘留的37天结束之后,
犯罪嫌嫌人是否最终会被释放则取决于检察机关是否发出了逮捕令。
而这个决定的作出,通常基于对具体案件细节的全面评估和综合分析。
值得注意的是,在刑事拘留的前37天内,对于犯罪嫌疑人亲属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而言,可谓是一段宝贵且关键的时间段,因为在此期间,争取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相对较大。《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