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
一房二卖事宜时,无论存在几份有效的合同,仅限于两份合同时均满足法律明确规定的有效性条件,方可视为合法有效。而若为恶意勾结共同签署的合同,则不被认为具有法律效益。所谓的“一房二卖”,指的是出卖人持续地、或者同时以多个买卖合约,将同一宗特定房产出让给了两位不同的购买者。然而,两位购买人都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别与出卖方签署了相应的
合作协议。针对这种现象,出卖方在面临一房二卖情况时,可采取以下几种方法处理:首先,以注册号为依据进行判断。若两份合作协议中有一份已经完成了
过户手续,那么由于
物权的优先级高于债权,我们应当认定已办理完过户手续的那份合同拥有房产所有权。其次,是以鉴定协议的签署时间先后作为依据。假如两份合同都还未完成注册手续并且标的房产也尚未实际交付的状态下,应按照签约时间的先后来判定合同是否合法成立,也就是说,签字顺序靠前的那个合同将会被认为是有效的。最后,假设第一个购买者已经成功办理完了过户手续,但出卖方在此之后又转售予第二个人的情况下,尽管出卖方已经失去了对该房产的所有权,但他与第二个购买者之间签定的购销协议依然属于有效合约,购买者可以凭借这份合同向出卖者要求其承担
违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
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
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