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的现行有效法律体系下,
承租人并无权任意改动或装饰其所租赁的房产。然而,若得到出租方的明确许可,承租人仍然具备对租赁物品进行改良或是添附其他附属设施的权利与自由。反之,假设没有获得出租方的首肯,承租人擅自做出此类行为,那么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人将受影响的空间恢复到原始状态,甚至可以索求相应的经济
赔偿以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
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
恢复原状或者
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