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合同终结之时,其是否给予薪酬补贴须依据以下几种情况进行细致分析和判断:首先,当用人单位决定不再
续签该劳动合同时,他们必须依法向受雇者提供经济津贴。若为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不
签订劳动合同的请求,那么他们有义务向
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根据
劳动法规定,若是因为在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受雇者具备《
劳动合同法》第14条列举的偶发性因素而要求续签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拒绝续签则构成
违法行为,此时,将需向受雇者支付
赔偿金,数额为该劳动者在原岗位上工作满一年后所应获得的两个月的报酬。其次,面前雇员也可能对是否
续签劳动合同持有不同意见。同样将这种情况细分两种可能性:第一种情况,倘若用人单位保持原有或进一步改善原先的
劳动条件,但员工仍旧决定不续
签合同,那么在此阶段,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
经济补偿;另一方面,若用人单位采取降薪等降低原先劳动条件的措施,且员工因不满这些情况而无法续签劳动合同,那么他有权要求得到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
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