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现如下任一状况时,均可
解除合同关系:(一)因无法提前预见及控制的事态发生,导致合同宗旨完全落空,即所谓“
不可抗力”事件所引发的后果。然而,并非所有涉及不可抗力因素的合同都能被解除,唯有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合同宗旨难以达到,才能触发法律上对
合同关系的解除程序。(二)与主要
债务义务履行紧密相关,同样可以细化为两种情况进行探讨:第一种是“
预期违约”,这意味在
履行期限截止前,
合同当事人中有任何一方公开表达或通过自身行为暗示不清偿债务的意图;第二种则为“延迟履行”,这是指
当事人未能按时履行主要债务责任,在提醒督促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改正。(三)“不能实现合同宗旨”这一情况,特指当事人一方推迟执行债务规定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约现象,使得合同宗旨无法被顺利实现。(四)对于不具时间限制的合同来说,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候选择解除合同关系,不过需要在合理的预先告知下完成这个过程,对于具体的通知期限,仍需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断和决定。(五)在非由双方责任造成的特殊情况下,例如由于客观经济环境和市场条件的重大变化,使得原定合同的持续履行带有明显的不公平性,这种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不过在这种情况下,解除权并不自动赋予当事人,他们还必须向法院或者
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来获得裁决认可后,方可正式解除合同。同时,无论什么情况,在提出
解约请求之前,应该首先尽努力进行友好协商,若协商难以达成共识,那么再考虑寻求司法或者仲裁的解决途径。最后一点,全部由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也可以合法地解除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