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
婚姻无效的主张,实际上所规定的权利人只有特定的对象——即
法律关系中的任意
当事人以及与其具有直接利益相关性的其他人。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关系中的任何情况都可能导致婚姻无效,因此,要求主张婚姻无效请求权的人员,应当根据具体的原因和情形来进行确定:首先,如果由于存在
重婚行为而申请认定婚姻无效的,权利人应当包括重婚行为的实施者、对应重婚行为发生时其有效婚姻关系中的对方,以及涉及到此种法律事件的其他有利害关系方或者具有公权力性质的司法检控机构等;其次,若因为亲属之间存在着禁止缔结的婚姻联系,或者因为患有被
禁止结婚的疾病,而提出申请肯定婚姻无效的,那么权利人就应当涵盖法律关系之中的所有当事人、
近亲属,以及与该事件有关联的利益方等;最后,若是因为没有满足法定的婚姻年龄条件和要求因此主张婚姻无效的,那么权力主张方应当包含全部当事人、对
未成年人拥有
监护责任的人士,以及与该法律事件有利益关联的其他人员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