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中,普通
自首通常会被判处较轻的
刑罚;而
特殊自首则是指在
犯罪事件发生之后,犯罪人主动向公安、
司法机关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坦诚交代自身所犯下的所有罪行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特殊自首只适用于那些已遭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以及正处于服刑期内的罪犯,他们必须实实在在地对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个人所犯下的其它罪行进行交代。《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