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若其中一方向当地法院
申诉以求
解除婚姻关系,那么他或她需要提交确切
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即夫妻间的感情已彻底破裂。
在这种情况下,经过法院的深入调查和审议,若能够确定夫妻间确已
感情破裂,将会做出
离婚的判定时,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以下形式的证据:
首先,证明配偶曾存在
家庭暴力行为的
伤情鉴定报告以及治疗过程中的相关记录;
其次,可以提供双方之前签订的
分居协议作为证明文件;
再者,如果对方有不忠行为,并留下了书面悔过书等资料,这些都能成为有力的证据;
最后,
证人证言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例如小三与其
同居地点周围居民的描述和证词也都是极具说服力的证据之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