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遇到
医疗事故时,可向相关卫生
行政部门进行投诉。所谓“医疗事故”,即指在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日常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类事件,这些事件涉及到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违反,并且在这一过程中因过失导致了患者人身上的伤害。换句话说,就是由于医生或护士的疏忽大意,给病人带来身体或精神上的不良影响。
一旦发生了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义务上应遵守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同时,当出现以下三项重大
医疗过失行为时,医疗机构必须在12小时内向相关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报告:第一,造成患者死亡或有可能构成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第二,导致三人以上
人身损害后果;第三,符合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所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况。
若医院的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现了医疗事故、可能引发医疗事故的过失行为或是医疗事故争议,他们务必立即向所属科室负责人上报,科室负责人也会立即向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反映问题。而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在接收到报告之后,应立即展开调查和核实工作,确保所有情况都能够如实向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本人进行通报和解释。
对于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
当事人有权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介入处理,这时就需要
递交书面申请,这份申请应该详细记录申请人的
个人信息以及相关事实经过、具体的要求和理由等等。当事人在从得知或应当知晓自己的身体健康受到了侵害之日起1年之内,均可以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申诉。
当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后,他们应在10天内对该申请进行审核与处理,并做出是否正式
立案的决定。如果申请材料完全符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那么卫生行政部门将予以正式受理,并且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同时还要书面告知申请人;然而,如果申请材料未满足上述条例的条件,那么卫生行政部门有权拒绝接收,并且需要以
书面形式正式告知申请人拒绝原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