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针对有两方或多方实施的
侵权行为,被定义为
共同侵权行为。对于共同侵权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当两个或多个主体之间具有通谋或疏忽大意,从而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他们的侵权行为并没有通谋或疏忽大意,但是它们的侵权行为却直接产生了相同的损害后果时,这些情况就构成了共同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全体
侵权责任人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
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