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因受到威胁而缔结的婚姻关系以及婚前故意隐藏
重大疾病状态的婚姻,都被视为
可撤销的婚姻
类别。对于因受到威胁
结婚的例子,遭受威胁的一方有权利在
胁迫行为结束之后的一年期限内,通过提交申请至相关法院从而撤销这段婚姻关系。这里所说的“胁迫”是指
行为人采取恐吓或
暴力手段,对另一方
当事人或者他们的
直系亲属进行生命安全、身体健康、荣誉声誉、财务权益等多方面的折磨,逼迫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结婚。在此过程中,无论扮演何种角色,只要是隐瞒了自己身患重大疾病事实并在婚后被另一方得知,那么他有权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原因出现的那一年期限内,通过提交申请至相关法院来撤销这一段婚姻关系。一旦婚姻关系被撤销,那么这桩婚姻将从初始阶段即被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
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
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