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在没有签订任何
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只要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证并注册为个人合伙关系,而且满足其他所有必要的合伙条件,仍然能够确认该关系的存在。
如果既没有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同时也无法找到两名以上与此事无利益冲突的
证人证实曾经拟定过口头合伙协议,那么就必须依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双方是否形成了真正的合伙关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
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
普通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
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