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的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中,为实现患者的残疾程度鉴定,我们需遵循以下繁复的步骤:
首先是
伤残鉴别的资质申请与决定环节,在此过程中,
交通事故中的
当事人及其代办
代理人均拥有向公安机关进行鉴定和
重新鉴定请求的权利;
接下来是委托权威的检验、鉴别及评估机构实施相关检查,这是
伤残鉴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期限方面,鉴定机构通常会提供一个相对充裕的时间表,允许他们在20天内完成所有需要的评定任务;
最后,如果事故双方对此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或鉴定结果存在争议,那么他们有权利在收到该报告的
复印件之后,于三日之内提交重新检验或者鉴定的申请。《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
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
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