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汽车
过户业务时,所需携带及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行驶证;购买新车时所开具的正式发票;买卖双方各自的
身份证原件;
车辆购置附加费用缴纳凭证;保险单据以及已签署完成的旧机动车
买卖合同。机动车必须亲自至现场进行办理。买卖双方需携手前往当地交警支队的车管科进行登记和受理工作,并将相关的
经办人证件进行详细审查。任何符合过户规定且无遗漏事项的车辆都可被送至机动车检验岗位进行必要的检验与记录,以确认其
合法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属于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超过
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
管辖区内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十三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