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决这一问题时,首先需要进行充分的协商。
众所周知,持卡人使用
信用卡一旦发生
逾期还款,他们将无法继续享受到分期付款所带来的免息优惠政策,并且自消费日开始,其利息将会按照全额收费。
即便
当事人在此之后仅偿还本金而未支付利息,这部分利息同样会随着时间推移累积成复利(即“利滚利”)。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时间的不断延长,这些利息会呈现出迅速增长的趋势。
因此,为了避免利息的过度积累,与发卡行进行协商只归还欠款本金显得尤为重要。
针对两个主要情况,我们可以采取以下策略:
1.若欠款金额较小,且由此产生的利息也相对较少,那么没有必要进行协商,因为无论如何协商,银行可能都不太可能接受,因此这样的努力可能并不会带来实质性的帮助;
2.另一方面,如果欠款金额不大,但由于逾期时间较长,导致利息急剧增加,那么此时进行协商是非常必要的。
毕竟,只有当所有欠款全部还清,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才能被消除。
以某一具体案例为例,如某人初始欠款仅为2000元左右,然而却因逾期长达两年,最终使得连本带息的还款总额高达1万多元。
这样的数额无疑已经相当大了。《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