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八周岁及以上
未成年人所签署的
欠条,其效力实际上有待商榷。需注意的是,除非得到他们
法定代理人事先许可或事后追认,否则这种欠条为无效。而对于低于八岁的未成年人,他们写下的欠条无论何时都是无效的。
与此同时,我们再来探讨一下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
民事行为能力问题。这些年龄段的孩子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阶段,他们的心理和认知发展尚未达到完全成熟,因此,在处理重大的民事法律事务时,通常需要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表出席,或者获得他们法定代理人的明确首肯和认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许可”这一概念意指事先的许可,也就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做出某些
民事法律行为之前,必须得到法定代理人的批准;而“承认”则意味着事后的承认,即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做出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之后,只有取得了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确认,这类行为才能够真正生效。然而,值得肯定的是,已经超过8周岁的未成年人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判别是非曲直的能力,对此,法律应该鼓励并允许他们以自己的方式来处理一些民事法律事宜。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这些孩子们有权独立执行两种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首先是那些纯获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接受赠与之类的;其次是那些与他们年龄、智力水平相符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购买所需的学习用品等等。《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
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