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人及第三方可
委派一至两名
代理参与
行政复议程序。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与第三方必须向
行政复议机关
递交授权委托书以证明其委派代表的权利和对方的责任。该授权委托书记载了详细的委托事项、权限及期限。若在特殊情形下无法以
书面形式进行委托,则允许以口头方式进行委托。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机构将对口头委托内容进行核实并记录存档备用。此外,申请人或第三方可改变或撤销其原先委托的代理,但需要以书面形式向行政复议机构进行通报。《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
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