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
交通肇事并未导致
刑事犯罪的累积效应,即我们一般所称的
累犯形态。这是因为构成交通肇事这种
犯罪行为的罪犯通常是过失行为者,他们并没有
故意犯罪的主观意图。然而,累犯却要求罪犯在过去的罪行与新的罪行之间存在着故意犯罪的关联性。因此,即使某人犯了交通
肇事罪,并且在之后再次
犯罪,他也不能被认定为累犯。累犯这一概念,特指那些已经承受过法定的
刑罚处罚、且其
刑罚在执行或赦免之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再度触犯同样会被判处刑罚的罪行的罪犯。《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
是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
假释的犯罪分子,从
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