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而言,需依据所涉及到的
刑事处罚决策进行判断。如若属于
行政拘留性质,那么通常情况下,其拘禁期限不应超出15个自然日。然而,若涉及到
刑事拘留,而未被正式
逮捕的情况之下,其最多被关押的时间应当不超过37个自然日。依据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已
被拘留的人员,若判断其有必要进行逮捕,则应该在
拘留之日起的三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在某些特定情形中,这
一审批请求的提出时限可适度延长至一至四个工作日内。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结伙
犯罪等重大
犯罪嫌疑人,其审查批准请求的期限可以相应地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内。人民检察院接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
批准逮捕申请之后,必须在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应在接获
批捕消息之后立即将相关人员释放,并应及时将案件执行进展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