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与承当问题,具体实施之策略如下所述:首先,若以
书面形式在
协议离婚之时,明确约定了双方都对
债务负有共同承当的义务,或者对于
共同债务的背负并没有明确的商定,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共同债务就应当交由原先的夫妻二人都来分摊。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可将这两位
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依法判决他们共同
赔偿债权人的损失,而在
执行程序中,既可以对这两个被告展开执行行为,同样也可以选择只对其中的一个被告进行
强制执行。假如这个被告最后成功地还清了所有
欠款,他/她A便可以向另一位被告行使
追偿权,要求对方承担与其所分担部分相等的债务金额。其次,如果在协议离婚以及在法院调解之下达成的
离婚方案中,债务被明确划分给了原夫妻二人各自,也就是由他们分别承担一部分或全部债务,那么,这类债务就应当由约定的还款
责任人自行归还,然而原配应当承担全额清偿的职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将原夫妻两人列为共同被告,同时还可以将约定的还款责任人作为被告提出
诉讼,他/她的原配作为第三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判决约定的还款责任人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由原配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