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
合同成立时刻的认定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承诺一旦发生效力,则视为立约双方之间的合同业已成立。
然而,例外情况包括当法律或
当事人双方另行作出特别约定。
如果当事人选择用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书的方式订立协议,那么当各方均以亲笔签名、加盖公章或是摁上指纹作为落款的时候,将被认定为是合同正式成立的时刻。
在这个时刻到来前,即使一方当事人已经尽到了主要的责任和义务,而另一方也对其表示了认可,此时依然不能认为该份合同已经正式成立。
法律、行政
法规或当事人共同商定的关于合同应采取文字形式来订立的规定,若一方在实际操作中虽未使用
书面形式,但已经履行了主要的义务,另一方对此也表示接受,那么这时可以认定合同成立。
对于那些希望采用信用邮件、数据电报等多元化媒介进行交易的当事人来说,他们需要签订一份具备确认性质的文件,只有在签署确认文件的那一刻,才能视为合同正式成立,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此外,如果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并且这些信息完全满足
要约所提出的条件,对方在阅读后选择此商品或服务并顺利完成下单动作之际,应视为合同正式成立,但需排除当事人双方另有不同约定的特殊情况。
二、关于合同成立地点的确定标准。
首先需要明白,承诺一经生效,便视为预期的合同成立场所。
而适用于数据电报这种新兴模式订立合同的规则是,接收者的主要经营场所将被确认为是合同的发源地;
若没有固定的主要经营场所,则其居住地便会被视为合同的发源地。
当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当事人双方另行达成其他共识的,应严格依照各方的约定执行。
如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选择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书的方法,则最后的签名、加盖公章或是摁上指纹的地点,将被法律承认为是合同的正式成立场所,除非双方两侧另行达成其他约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