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因工作失误而遭解雇时是否应受到补偿这一问题,我们须依据具体情境来予以深入剖析:首先,若员工因工作失误而导致严重失职,或是
滥用职权,损及用人单位重大经济利益,那么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与该员工的
劳动关系,同时也无须为其支付任何形式的
经济补偿金。然而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必须能够充分证明其已向员工明确规定了相应岗位职责,以及员工所作出的行为确实属于失职范畴,并且达到严重程度。其中,严重失职意味着员工在执行
劳动合同时未能履行自身责任,违背了其忠于职守、维护和提升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存在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
利用职务便利谋求个人私利的
故意行为。针对“重大损失”,用人单位需提供充足
证据以证明其实际承受了
经济损失,而此项经济损失则交由用人单位自行估算后提出,同时需有所据可查的证据证明该损失已达到重大级别。至于何种情形下被视为重大损失,用人单位可在法律允许的边界内予以设定,倘若用人单位对此未作具体规定,则将交由司法机构进行裁决。若员工否认用人单位设定的标准过于严苛,他们有权提起
仲裁请求
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对其合理性做出判断。其次,若仅属轻微错误程度,尚未构成严重失职,且未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那么用人单位擅自解除与该名
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便属于
违法行为,应对其
赔偿经济补偿金,额度相当于
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在这种情况下,经济补偿将依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予以计算和发放,即每服务满一年给予一个
月工资的补偿权利,依此类推。若劳动者的月薪水平超出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立的市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
工资三倍,那么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参照该数字,原则上累计补偿年限不得超过12年。另需注意的是,本文所提及的月工资乃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12个月中所获得的平均工资收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