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关于
民间借贷方面的相关规定,法律
诉讼时效设定为三年,该时限自
出借人知晓或应当明确知悉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日期开始予以计算。然而,如果权益受损的时间已经超过了二十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保护自身权益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如果存在个别特殊情况,当事人可向法院提交延期请求。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民间借贷这一事项并非单纯的倾诉行为,本质上是由出借人和
借款人共同签署书面借贷协议或建立
口头协议所引发的特定
债权债务关系。相应地,这会导致相应的
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生成。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核心环节之一,一旦此种关系被确立,便会进入到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而民间借贷则构成了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契约行为。形成
借贷关系以及借贷金额、标的物、还款期限等因素,均须依赖于书面或口头协议的规定。只要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范,皆是被许可且受法律保护的。值得注意的是,民间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与其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借贷物的实际交付。在借贷双方之间能否形成借贷关系除了对于借款的标的、数量、还款期限等双方共同见解达成一致之外,还需经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具有价值的证券交付给出借人以使得借贷关系得以正式确立。同时,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出借人的个人所有或其具备支配权力的财产。若这类财产并不属于出借人或是出借人本身并无对此类财产的支配权力,则由此产生的借贷关系,将被视为无效,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
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