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事后补写下的
借款协议,其
诉讼时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处理:首先,若借款协议中明确地设定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将会从还款日期届满之后的第二日开始计算。在此种情况之下,如果债权方并未在三年内采取有效措施对
债务方发出
催款通知,他们就可能会丧失
胜诉的机会;其次,如果借款协议并未注明具体的还款日期,根据我国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积累的宝贵经验,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关于此类协议诉讼时效起点的确立方式:(一)当
债权人进行催款通知的时候,如果债务方当场明确表示愿意立即履行,然而实际上并未能履行,此时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催款通知日期的翌日开始计算;(二)如果借款协议中没有具体列出还款日期,但双方
当事人通过
协商一致,确立了一个明确的
履行期限,这就相当于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将原本不明确的还款义务转换成了明确的还款责任。在这种情形下,倘若债务方未按期履行其还款责任,则诉讼时效应当从该
期限届满后的次日开始计算;(三)若债权人多次向债务方提出要求履行债务,艺术方均明确拒绝履行,如债权人未给予债务方足够的准备时间,债务方拒绝即视为其行使了合理
抗辩权,此时此刻,债务方的行为并不被认定为违约,诉讼时效也不会启动;(四)假使债权人曾与债务方协商一次,并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债务方公开明确告知拒绝履行债务,同时还否认债权本身的
合法性,那么诉讼时效应从债务方明确拒绝之日的翌日开始计算,无论债权人是否明示
宽限期及其宽限期是否届满;(五)若在债权人向债务方提出履行债务的要求之后,对方并无明确拒绝,且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宽限期结束之际,无论债务方是否对此提出明确拒绝或者实际行动上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只要实际上未能履行,诉讼时效就应当从宽限期届满后的次日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