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为缔
结婚姻关系而向女方赠送
彩礼的行为,其性质应被视为女方的
个人财产权利。因此,在
离婚诉讼案件中,这样的赠与是不得作为
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然而,如果存在符合传统习俗所规定的
彩礼返还之情形的话,男方仍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女方退还相应的彩礼或部分款项。
离婚之后,当发生以下两种特殊情况时,
当事人可尝试主张退还彩礼,包括:(1)当事人虽已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却未实际共同生活过;(2)当事人在婚前给予另一方彩礼费用,并因此导致他自身的经济窘困状态。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符合上述的返还彩礼情形,也并非意味着男方能够全部获得原有的彩礼金额。在人
民法院做出最终判决的过程中,通常会考虑到诸多因素,诸如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度、是否已有孩子出生、财产
处理方式、当前经济状况、彩礼金额的规模以及彼此在过错方面的表现等,通过综合评估这些变量来进行更加合理和公正的判定,进而决定返还彩礼的具体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