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企业不予配合,已遭受
意外伤害或需面临安全风险的职工及其
家属,有资格于事故发生之日起的整整一年内,径直向用人单位注册所在的省级或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进行
工伤认证请求的申报。若为在岗位中执行任务过程中不幸遭到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外来伤害,提出相关工伤认证请求时,每位申请人均须提交以下资料作为申请依据:一、工伤认证申请书;二、有关个人与用人单位间存在
劳动关系(包含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三、由
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应诊断证明或是权威性的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是经过职业病诊断鉴定后出具的相关证明书)。《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
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