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
借款人未能偿还所借款项并消失无踪,那么作为
债权人,您便有权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在此过程中,您可以选择通过人民法院公告方式将相关
传票及
诉讼资料传达至告知对象,根据法律规定,自发布公开通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后,即可视作送达成功。若经如此公告送达之后,借款人仍然拒绝出席法庭审理,那贵院可依据当时情况按照缺席审理的原则进行判决。若发现借款人已下落不明,那么在正式启动
诉讼程序之前,您需要提前做好针对其财产采取
保全措施的充分准备,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当借款人没有出庭应诉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仍然可以做出
缺席判决,同时贵院会根据庭审过程中原告出示的各项
证据来详细分析案件情况,然后根据事实依据依法做出裁决。判决结果公布以后,若有债权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有权对借款人的房产或其他资产进行评估并公示,最后按照评估价格交付于债权人用于
清偿债务。除此之外,假设情况允许的话,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
递交申请,请求宣告失联
债务人为人间蒸发者,随后由特定
代理人从这名失踪者的财产中扣除应支付给债权人的款项。《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
满二年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民法典》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
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
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
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