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构成“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
犯罪分子,一般的
处罚标准是被判以五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是
拘役。这一
犯罪类型主要表现在其在处理和执行审判结果,以及裁判决定等重要事项的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过失行为且缺乏应有的或者法律规定内必须要执行的各种职能。具体体现在未能尽责地行使
诉讼保全的权力,也没有履行法定的执行职责,从而导致
当事人或者其他相关群体的重大利益受到极大损失的现象。《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在
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
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
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
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