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可导致被派遣
劳动者与
劳务派遣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具体情形如下所述:首先,经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的
劳动合同解除事宜;其次,如果劳务
派遣单位未能按劳动合同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
劳动安全保障及适宜的工作环境的话;此外,若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且没有足额支付劳动者薪资福利待遇的情况下,劳动者亦有权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最后,如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背了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制,并且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同样有权选择与劳务派遣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
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
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
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