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款规定了医护工作者有义务如实地揭示患者的病情状况,医疗实施方案以及治疗过程中的潜在安全隐患等情况,若是知情不报,将会受到相应的
处罚;第(二)款指出没有适当的理由却故意拒绝向患者提供复印或拷贝
病历资料这种基本服务,这是不被允许的;第(三)款根据国家相关卫生行政部门的
法规要求,对病历资料的书写和妥善保管都有详细规定,违反者应承担法律责任;第(四)款对由于某些原因未能及时补充记录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也作了规定,这同样需要接受相应处罚;第(五)款要求必须按照相关条例的规定来完成病历资料及实物的密封与保存,否则会面临责任追究;第(六)款特别强调设有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置专职或兼职人员的重要性,若未按此执行将受罚;第(七)款对于缺乏制定
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情况也做出规定,不能忽视这一环节;第(八)款指出在规定时限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
医疗过失行为也是每个医护工作者必须要履行的职责;第(九)款则强调发生医疗事故后必须按规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不得隐瞒;最后一条,未按照规定进行
尸检和妥善保管、处置尸体都是不可容忍的行为,必将遭到重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