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有关于失业人员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后,才能有权从
失业保险基金中申领
失业保险金:首先,该失业人员在失去工作之前的一段时间内,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和本人必须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之久;其次,此种解雇并非源于该失业人员自身的主观意愿而产生的;此外,他还需完成失业登记并表明自己有积极求职的意向。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理解为“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含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
劳动合同到期不再
续签;二是用人单位提出并且经过双方协商后
解除劳动合同;再者,也可能是由于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
聘用合同或者因未能达到适当标准而遭
公司辞退、
除名、开除等情况发生;另外还包括被用人单位裁减
劳动合同时的情况以及员工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情况;最后一类则是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失业状况等等。《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